在美國讀了幾年新聞,印象最深的就是他們經常提到的陽光法律(the Sunshine Law)與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 or FOI)。這兩個東西非常好,是社會穩定和諧的基礎。 陽光法律規定,任何公民都有權了解政府所收集的數據;政府不得向公眾隱瞞事實。當時有一門課,叫做調查新聞寫作(investigative journalism),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技巧就是向政府部門索要關鍵數據。美國的政府官員也存在一定的官僚主義,但只要你申明陽光法律,沒有人敢拒絕你。他們經常采取的戰術是拖延,或者向你索要“工本費”。但只要你堅持,最終都會達到目標。 舉一個公社最近討論的例子:溺水救援問題。我們可以向政府部門索要這樣的數據:10年(或20年)內的救助案例,有多少人被成功搭救,有多少人在救人的時候犧牲。有了這樣的數據,我們就可以進行一些統計學分析,得出一個公民是否應該救人的建議,或應該采取何種方法救人。又如,我觀察到北京的交通事故往往由小面引起。這只是我的個人觀察或印象,不能草率地就此作出結論。我可以向交管部門索要若干年的交通事故數據,把小面和其他車型的事故率做一個對比,可以輕易查出小面究竟是不是“惹禍的根苗”,因此可以建議保留還是取締小面的行駛。 信息自由指的是,公民有權獲得任何信息。我在學校的圖書館做過兼職reference librarian,幫助人們查找信息。美國的librarian應該譯作圖書館員,而不是圖書管理員,因為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幫助用戶,而不是管理圖書,更不是像售貨員那樣只管借還登記。當時的主管幾次跟我們說,不管顧客做什么,你都不要干預,只要他不影響其他人。舉一個例子:有一位顧客用圖書館的電腦看色情網站,同時手淫,這個你都不要管他。但如果他搞出動靜,干擾了其他顧客,圖書館員則應該去制止。如果有人訪問暴力網站,比如查找炸彈的制作方法,你也不要管他,不必向任何人報告。只要一條例外:如果有人觀看兒童色情,則應該立刻報告,因為在美國,兒童色情是非法的。觀看也非法。 有了信息自由法律,公民可以自由獲得公開的信息;有了陽光法律,公民可以獲得政府掌握的未公開信息。再加上出版與言論自由,敢于做違法亂紀的政府官員就非常少了。 |
剛查到這個資料,可以作為參考 ------------------------ 置腐敗于光天化日之下:陽光法律與信息自由 作者:唐納德·科特爾(Donald F. Kettl) 雖然腐敗在美國不可能完全被根除,但是,反對腐敗行為的法規以及增加政府透明度的立法導致了對政府的嚴格監督,鏟除了浪費、欺詐與濫權,從而減少了腐敗!缎畔⒆杂煞ò浮泛汀瓣柟狻狈删褪莾蓚重要的反腐敗工具。本文作者是賓夕法尼亞大學費爾斯政府研究所(Fels Institute of Government)主任,也是《壓力下的系統:國土安全與美國政治》(System under Stress: Homeland Security and American Politics, second edition, 2007)一書的作者。 長期以來,美國人采取兩種迥然不同的方法反對腐敗。第一種方法是監管,這種方法源流遠長。如果公民與民選官員認為某種行為不明智或不道德,那么他們就本能地制定一個規則來抑制它。這導致規則的泛濫,有時建立一整套規則系統只不過是為了防止一個問題的再度發生。 1970 年代,水門事件調查是針對尼克松行政當局所行使的總統權力,該項調查推動了第二種反腐敗方法的廣泛應用。事實證明,僅有規則是不夠的,它未能防范行政當局的廣泛濫權。更讓許多改革者深感憂慮的是,一方面行政權力集中,另一方面該權力的使用常常被蒙上一層神秘的面紗。因此,國會試圖通過一系列項目來增加透明度,抑制腐敗。 毫無疑問,腐敗不可能完全根除。有許多影響政府運作的機會可用來扭曲其公共目標而達到私人謀利的目的,而以規則根除之是不可能的。但是,正如七十年代美國人的反腐敗方法所示,減少腐敗仍然是可能的,通過敞開政府的門戶,讓陽光進入密室,允許調查人員嚴密審查政府行為,就可以清除腐敗、詐欺以及濫權。這種方法在美國的政治傳統中根深蒂固,正如美國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于1882年所言:“如果一個大眾政府沒有大眾信息,如果大眾沒有獲得信息的手段,那么這個政府就只能是一場鬧劇或悲劇或兩者兼而有之的前奏曲。知識永遠管理著無知,人民若真要自我管理,就必須用知情權來武裝自己。” 信息自由 信息自由策略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是《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66年,該法案首次獲得通過,確立政府文件最終屬于人民所有的理念,明確規定人民具有查閱這些文件的權利。這個法案取消了有關傳統舉證責任的假設,即政府文件是不公開的,公民希望查閱文件必須提出理由,而代之以新的假設,即文件屬公眾所有,除非政府提出保密的理由(如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個人隱私)。或許更重要的是,《信息自由法案》為后續改革奠定了基礎:公民對政府及其所從事的活動具有知情權。 另一個相關法案是《1974年隱私權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它確立公民有權查閱政府所收集的公民信息。例如,聯邦調查局保存著大量有關某些個人的資料。批評者認為,聯邦調查局在收集這些信息時違反了個人的權利,這些信息可能不實,政府可能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對其不利的方式使用這些信息。根據《隱私權法案》,公民可以獲取這些政府文件的副本,如認為有必要,還可以對文件所含信息的準確性提出質疑。此外,該法案對政府公開公民個人信息的能力作了限制。《信息自由法案》與《隱私權法案》共同發揮作用,不但確立了政府政策透明化的法律基礎,而且要求政府部門制定明確的指導原則,規范如何落實,從而使透明化政策本身也具有透明度。 政府透明度 1976 年,美國國會又制定了《政府陽光法案》(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除幾種特殊情況之外(這些情況主要涉及保障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權),該法案要求政府會議均向公眾公開。政府部門必須事先公布會議及其議程,必須保存會議結果的公共檔案。此外,該法案對“會議”作了審慎界定,以防政府官員聚集一處作出決策,但聲稱該聚會不屬于正式會議。 兩年之后,國會通過了《總檢查長法案》(Inspector General Act),該法案在聯邦政府各部門設立高層官員,從事獨立審計與調查。各部門的總檢查長對該部門的運作具有廣泛的調查權力,并對總檢察長辦公室的預算與人事具有支配權。卡特總統行政當局曾大力推動這項法案。在里根總統繼任時,他撤銷了所有的16個總檢查長職位,導致很多人擔心里根將不會對政府浪費采取強硬態度。里根的回應是重新任命5個原先的總檢查長,又任命11個新手,并且聲稱,他們每一個人都比“垃圾場的狗還要兇”?倷z查長常常就重大問題提出措辭嚴厲的報告,如聯邦政府的管理失職以及合同管理不善的問題等。他們用詞尖銳,常常挑起大的政治沖突,但是,盡管反復出現削弱其作用的企圖,他們仍然是聯邦政府透明政策的重要組成部份。 上述法案均為聯邦政府采取的措施,僅適用于聯邦機構。但是,美國大多數州政府也制訂了類似法律(州規章通常適用于下級地方政府)。自從1970年代以來,透明化已經成為美國減少腐敗行為的重要監管方法。 其他問題 當然,堅定的政策并不一定確保理想成為現實。仍然有政府官員因利用職務之便謀私而被定罪,如有的官員在與公司進行合同談判時試圖為自己謀取未來的職位,或接受生意上的回扣等。就其負責監督的活動規模而言,總檢察長手下的工作班子相對較小。這意味著他們只能選擇性地處理問題,因此有人批評說,他們對某些問題視而不見,并且有時出于政治原因有選擇地辦案。 另外,這些透明化措施是有代價的,因為它們使行政程序更加復雜。政府部門必須增添雇員來審批公民查閱文件及信息的申請。這些部門必須制訂新的程序,對外公布其工作與結果,而《陽光法案》有關事先公告的要求使政府部門很難快速行動,因為每一次會議都必須事先向公眾公布。而且,并非所有政府部門都充份實現了透明化。司法部門,特別是聯邦司法部門,一直在抵制某些透明化運動的要求,如對口頭辯論與決策進行電視廣播。 盡管如此,總體而言促使美國政府透明化的運動產生了很多正面結果。在經歷了1970年代初期水門事件調查的混亂局面之后,它幫助人們重新建立了對政府及其運作程序的信任。它促進了公民參與政府事務。即使它的批評者也不得不承認,盡管增加了諸多程序性困難,增進透明度提高了議事程序的總體水平。透明化并沒有取代監管而成為反腐敗的第一座堡壘,透明化也沒有杜絕腐敗,但不容否認的是,它使政府運作程序更加民主,更有活力。 |
在任何地方都有腐敗,關鍵是腐敗被發現的機會和要付出的代價! |
暈,我看不見老郭的IP,看來公社也不自由,呵呵~ 其實我是來發帖測試一下IP。 |
物業公司太強大了,經常要帶領我們奔向新的生活,從一個勝利奔向另外一個勝利。 |
有個小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結果帶頭組織開籌備會的業主被物業公司打成了植物人。 |
等級與階級的永遠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