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時間2009年12月2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簡稱“ITC”)對芯片337調查案(案號:337-TA-630)作出終裁,裁決該案被申請人沒有違反美國337條款。因使用涉嫌侵權芯片而被卷入該案的我國深圳記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記憶科技”)至此贏得完勝。 這一勝利對于在美國337調查中始終處于被動挨打、難以勝訴的我國企業來說,無疑是久違了的重大利好,具有典型的示范效應和借鑒意義。 芯片337調查,震蕩芯片行業的大事 芯片337調查案是ITC于2008年1月14日,根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Tessera公司提交的申請而發動的。而所謂的“337調查”,源于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其規定ITC可對進口中涉及侵權的不公平貿易行為進行調查和裁處;ITC有權對侵權企業下達排除令和(或)禁止令,禁止該類產品的進口和銷售。 涉案公司多是臺灣企業和相關美國企業,包括臺灣宏碁公司(Acer, Inc.)和宏碁美國公司(Acer America Corp)、臺灣威剛科技有限公司(A-Data Technology Co.,Ltd)和威剛科技(美國)有限公司(A-Data Technology (U.S.A.) Co.,Ltd.)、日本Elpida內存公司(Elpida Memory, Inc.)等。深圳的記憶科技是惟一來自中國大陸的公司。 Tessera公司實力雄厚,掌握著整個芯片行業的核心技術。Tessera的出手足以在行業里引起極大的震蕩,何況此次出手橫掃多家芯片制造商和封裝商以及使用芯片的下游廠商,意欲將18家公司的最小尺寸封裝半導體芯片以及含有此芯片的產品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嚴禁其在美國市場銷售(含進口)。因此,此次調查案可謂是撼動芯片行業的一件大事。 與其對壘的記憶科技,也非無名小輩。記憶科技是中國最大的動態隨機存取存儲產品制造商,是國際和國內著名個人電腦廠商和通訊設備廠商的戰略供應商。根據市場研究公司iSuppli 2006年的統計排名,記憶科技的內存業務規模位列全球第四。 但應訴與否,記憶科技也曾徘徊。 應訴與否,本身就是問題 眾所周知,美國法律繁瑣、律師費用昂貴,巨額的成本及未知的勝算使得大多數中國企業在類似的訴訟中選擇放棄。而記憶科技的最初猶豫還來自于其“間接侵權”的涉案行為方式。記憶科技在本案中屬于外購芯片的下游廠商。它只是因為將自本案另一被申請人購買的涉訴芯片安裝進其模塊之后提供給相關個人電腦和通訊設備廠商而涉訴。一方面是高額的應訴成本,另一方面是似有牽連之嫌的非直接侵權行為,這讓記憶科技不得不在應訴前做一番衡量。不止如此,中國企業在類似案件中的敗訴經歷也難以讓記憶科技躊躇滿志地從容應對。Tessera公司就其封裝芯片曾提起的另外兩起337調查案(337-TA-649和337- TA-605號,其中,337-TA-649號調查被原告申請終止)中,涉案的中國企業如高通公司就被ITC裁定違反了337條款,頒布了有限排除令和停止令,被申請人的涉案產品因此被拒美國市場之外。 但不應訴,后果嚴重!在業務垂直整合序列中,記憶科技處于中間位置。當時還沒有京瓷案,在ITC程序中,那時ITC可以將被申請人生產的侵權產品的下游產品列入有限排除令范圍之內,若ITC認定記憶科技存在侵權行為且頒布了有限排除令,記憶科技生產的含有涉案芯片的下游產品也一并不得進入美國市場。若ITC認定記憶科技存在侵權行為且頒布普遍排除令,則含有記憶科技涉案芯片的下游產品,如手機、電腦,都會被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不論ITC針對記憶科技頒布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都勢必影響到記憶科技及其客戶在美國市場的業務。這還不是全部!普遍排除令的簽發將對我國芯片行業造成嚴重打擊。 幾經衡量,記憶科技應訴,聘請了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冉瑞雪律師(中國及美國紐約州注冊律師)及其在美國的合作伙伴代理本案。 隨著案件進展,當部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退出該案時,記憶科技卻始終堅持,直到本案的最后。 從初戰告捷到終裁完勝,記憶科技成為最后贏家 2009年8月28日,該案的行政法官發布該案的初裁,裁定該案的被申請人沒有侵犯任何相關專利,因而沒有違反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第337條。 初戰告捷,令人歡欣鼓舞,國內媒體均予以高度評價。《法人》雜志如是說:“這是今年中國外貿出口業務屢遭碰壁陰影中的一絲曙光,對8月底9月初的全球芯片產業來說,這更是全行業的巨大喜訊。” 不過,這還不是笑到最后的時候,初裁決定還將受到ITC的審查。 自初裁作出之日起120天內,ITC可以作出確認、修改或推翻初裁的決定。Tessera公司首席執行官Henry R. Bothhaft明確表示要申請ITC對初裁進行審查。他說:“既然我們享有專利權,而且已經舉證證明了對方存在侵權行為,所以,我們希望能推翻初裁。否則,我們的損失將非常慘重。” 但是,在這個案件里,Tessera公司并沒有能夠實現它的希望,而記憶科技終于贏得了最后的勝利。ITC作出的終裁盡管修正了初裁的部分內容,但維持了初裁的最終結論,即記憶科技沒有侵犯申請人的專利,沒有違反337條款。記憶科技的勝利,化解了行業大案對于國內相關產業的威脅,為相應產業的未來發展營造了有利的外部環境。 策略制勝,細節決定成敗 記憶科技在337調查案中的完勝,對于尚缺乏自主知識產權、一不小心就被國外企業“先發制人”的大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具有借鑒意義。 其一,慎防間接侵權。知識產權是中國企業外貿出口屢遭訴訟的短板,據商務部的統計,從2008年至今,美國企業對我國提起了10多起“337調查” 申請,涉及電子、醫療用品、家電以及IT等10多個產業領域。由于我國出口企業大多處于產業鏈的中下游,因為使用他人產品導致間接侵權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即使企業不是自己使用了侵權技術或者生產了侵權產品,也要謹防供應商在涉嫌侵權案中,將自己卷入相關的侵權調查案中。 我國著名的知識產權法學家馮曉青就曾告誡外貿企業,事先注意供應商有無產品的商標、專利等權利的證明文件或適當的授權證明文件,并應考慮法律風險。若要接單,應在合同中訂立任何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都應由該供應廠商負責并賠償己方損失的條款。 其二,積極應訴,聯合應對。作為代理美國337調查案件最多的中國律師之一,冉瑞雪認為,本案屬于“打群架”類型的美國337調查,被訴企業眾多,而且中國企業并不是申請方想要打擊的重點,因此,企業要想在這類訴訟中達到既節省費用又勝訴的目的,就應當善于取勢借力,聯合應訴。 在該案中,代理律師就建議并安排記憶科技與其上游供應商及其他申請人共同抗辯,各方就共同問題如專利的有效性等共同分攤費用。在此過程中,記憶科技與上下游廠商形成了彼此信任的伙伴關系,確立了其行業地位,是其贏得訴訟之外獲得的又一副產品。此種聯合上下游廠商共同應訴的模式對將來涉訴的中國企業無疑具有操作技術上的借鑒意義。 其三,規范企業的日常管理。冉瑞雪特別提到一個細節,就是在她到企業進行調查取證時,發現記憶科技的管理極為嚴格,數據控制和流程控制等相當規范,證據的獲取既遵循一定的程序而有條不紊,又十分全面和迅速。正所謂“細節決定成敗”,企業的規范管理、運作有序本身就是企業的制勝法寶。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