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于“十二五”規劃的建議強調,要深入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發揮人才資源優勢,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奠定人力資源基礎。建設人才強國,推動人才事業全面發展,一個重要基礎就是科學界定人才概念,弄清楚什么樣的人是人才。那么,到底什么樣的人是人才呢?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指出:“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是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準確理解這一定義,關鍵是要科學界定“創造性勞動”。從實際情況看,自20世紀70年代我國人才學創立后,人才定義經歷了一個內涵不斷豐富的過程,其中的核心問題就是對創造性勞動的界定。上世紀90年代之前,人才學研究者大多認為人才“是對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進行了創造性勞動的人”,“是能夠以自己創造性勞動,對認識、改造自然和社會,對人類進步做出了某種較大貢獻的人”。這一時期所說的創造性勞動特指原創性勞動,同時對原創性勞動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強烈,研究者們也越來越感到對創造性勞動所作的界定——把它等同于原創性勞動提高了成為人才的門檻,使人才的概念接近于國外的英才和天才概念,造成人才定義與多數人的成才努力相脫節。這也是很長一個時期我國人才統計不能容納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重要原因。 當前,著眼于建設人才強國、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保證,我國提出要建設一支包括黨政人才隊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高技能人才隊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以及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人才隊伍,使人才資源總量到2020年達到1.8億人。把創造性勞動界定為原創性勞動并作為人才評價的必要條件,顯然涵蓋不了上述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各類人才,在實踐中則不利于建設一支規模宏大的人才隊伍。那么,創造性勞動應該如何界定呢?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認為,所有社會必要勞動都會創造價值和使用價值,原創性勞動與非原創性勞動都是社會必要勞動,都能創造價值和使用價值,因而都是創造性勞動。從這個意義上說,創造性勞動可以界定為創造社會價值的勞動。人才與非人才的區別,不在于其勞動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在于其身上積累了更多的人力資本,因而能夠在同等的社會勞動時間內生產出倍加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人才作為一種社會存在,在形成某種知識和能力結構的過程中,社會、家庭和人才個體都要投入大量的財力、物力和精力、時間,亦即要進行大量的資本投資。這是資本向人力資本轉化的過程,也是人才創造力形成的過程。而人才進行創造性勞動的過程,則是人力資本向資本轉化的過程。因此,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人才是建立了知識和能力結構優勢、積累了更多人力資本的人。 把創造性勞動界定為創造社會價值的勞動,就能將原創性勞動與非原創性勞動統一到創造社會價值的勞動中。把在相同崗位、同等社會勞動時間內能否創造更多社會價值作為判斷人才的必要條件,就找到了科學家、政治家、藝術家與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等的勞動的共同點。相對于普通工人和普通農民的勞動,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勞動是倍加的社會必要勞動,能在單位時間內創造更多社會價值。因此,將他們列入人才隊伍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這無疑有利于建設一支規模宏大的人才隊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