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滑明飛 繼蘋果公司被深圳唯冠公司以商標侵權起訴后,美國另一大世界500強公司QUALCOMM再次遭遇中國公司維權起訴。QUALCOMM公司在中國被熟知的是其“高通”品牌,短短幾年,高通芯片迅速在國內手機芯片市場占據一席之地,但麻煩也隨之而來。 6月5日上午,國內一家同名的半導體企業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高通)宣布,于4月底已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狀告美國QUALCOMM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目前法院已受理并立案。 上海高通的代理律師楊宇宙表示,上海高通的維權立場包括要求美國QUALCOMM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全面停止使用一切“高通字樣”;美國QUALCOMM明知中國高通(指上海高通)將“高通”合法注冊在先,卻仍然肆意侵權使用高通商標,給中國高通公司運營造成惡劣影響和巨大損失,要求其賠償上海高通侵權損失費1億元人民幣;登報向上海高通乃至全社會道歉。 誰的“高通”? 楊宇宙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時表示,此案有兩個被告,第一被告為美國QUALCOMM INCORPORATED卡爾康公司,第二被告為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他解釋說,因為第一被告在其QUALCOMM中文網站上發布大量侵權宣傳內容,而在工信部域名登記信息系統顯示該網站的主辦者是第二被告,因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據了解,原告上海高通成立于1992年,并同步注冊“高通”商標,其早期漢卡業務與聯想、金山齊名,目前則主要依托芯片,聚焦智能芯片、智能生活、智能物流和智能教育四大市場。顯然,兩家公司在部分業務上存在競爭關系。 上海高通方面稱,美國QUALCOMM公司的“侵權”從上世紀就開始了。1994年,美國QUALCOMM公司開始在中國申請QUALCOMM商標,在中國使用的字號翻譯為卡爾康;但自從1998年,其進入中國市場后,開始以“高通”字樣作為其部分產品和服務的商標使用;2001年,美國QUALCOMM公司在中國成立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和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正式將“高通”作為企業字號。而很長一段時間,美國QUALCOMM公司并未申請“高通”商標。 楊宇宙表示,直到2010年,美國QUALCOMM公司才申請注冊高通第9類和第38類商標,但由于已被上海高通注冊使用,其至今未獲注冊通過。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2002年,上海高通曾通過律師正式向美國QUALCOMM公司發出律師函,但后者不予理睬,繼續以“高通”字號出現在宣傳中。其間,兩家公司也曾嘗試溝通。但上海高通董事長程儒萍表示,美國QUALCOMM公司試圖出價5萬元購買“高通”商標,這讓她感覺到受辱。首次談判失敗。 商標侵權 美國QUALCOMM公司成立于1985年,與上海高通同處半導體行業,其2013年以172億美元的營收穩居全球IC設計之首。在中國,隨著智能手機市場的爆發,高通芯片異軍突起,主流手機品牌商小米、中興、聯想部分產品均采用高通芯片。 與此同時,帶有“高通”字樣的品牌推廣遍布網絡。楊宇宙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美國QUALCOMM公司將“高通”在中國用作其公司產品和服務商標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其官方網站www.qualcomm.cn,官方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以及其他宣傳資料中大量使用“高通。驍龍.處理器”、“高通芯片”、“高通Snapdragon芯片”、“高通參考設計”等等行為,這均侵犯了上海高通四個商標的商標權(第“662482”、“776695”、“4305049”和“4305050”號中國注冊商標)。 同時,他還表示,美國QUALCOMM公司將“高通”和其關聯公司翻譯的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高通公司”、“美國高通公司”、“美國高通公司(中國)”、“高通中國”、“高通技術公司”、“美國高通技術公司”、“高通創新中心”、“高通互聯網服務集團”、“高通CDMA集團”、“高通風險投資”、“高通生命公司”、“高通無線醫療部門”、“高通MEMS技術公司”等也對上述四個商標構成侵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高通方面稱迫于無奈和公司正常運營之需,公司才聘請律師啟動證據收集及公證準備,并提交訴訟至法院。楊宇宙舉例說,現在百度搜索“高通”,出現的均是與美國QUALCOMM有關的高通信息,這對上海高通的品牌推廣是一種損害。 該案中,楊宇宙代理起訴的法律依據包括2014年生效的商標法和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前者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具體行為,其中第二項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后者則解釋了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其中包括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 關于此案,美國QUALCOMM公司在回復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采訪郵件時表示,公司已獲知此事,并于近期收到了相關法律文件,會在法律的框架內予以配合。但對已進入司法程序的事件不作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