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4月24日電(記者陳菲、蔡玉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2010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之一,百度訴有關公司干擾搜索引擎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本案是網絡環境下出現的新類型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引發了網絡產業界的廣泛關注。 【案情摘要】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是國內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青島奧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商公司)在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青島公司)的合作下,開展“網絡直通車”業務,其提供的“搜索通”服務可以實現如下效果:在聯通青島公司所提供的網絡接入服務網絡區域內,當網絡用戶在互聯網上登錄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網站進行關鍵詞搜索時,優先出現網絡直通車廣告位(5秒鐘展現),網絡用戶可以點擊該廣告位直接進入宣傳網站新窗口,同時在5秒后原搜索窗口自動展示原始搜索請求的搜索結果。百度公司以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奧商公司和聯通青島公司在聯通青島公司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區域內,對于網絡用戶針對百度網站所發出的搜索請求進行了人為干預,使干預者想要發布的廣告頁面在正常搜索結果頁面出現前強行彈出。該干預行為系利用搜索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行為為自己牟利,易使網絡用戶誤認為該強制彈出的廣告頁面為搜索服務提供者發布,并影響了搜索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損害了其合法權益,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應當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奧商公司、聯通青島公司停止針對百度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并消除影響。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既涉及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即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競爭關系的理解以及原則條款的適用,又涉及較為疑難的技術事實查明問題,即在網絡技術條件下如何認定不當干預行為的實施主體。本案裁決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競爭關系不以經營者屬同一行業或服務類別為限的認定以及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的正確運用和把握,進一步深化和豐富了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理解。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揮網絡技術專家證人的作用,合理運用證明責任規則,解決了技術事實查明問題,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該案的裁決對規范網絡競爭秩序具有很好的導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