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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歐盟委員會認為英特爾公司違反了歐盟自由競爭法,在奪取市場優勢時故意將對手AMD排除在市場之外,決定處罰英特爾公司14.4億美元(10.6億歐元),這相當于英特爾去年凈利潤52.92億美元的三成。
正如諸多反壟斷案例一樣,對于本案的判決依舊充滿了種種爭議。爭議的核心在于,英特爾向全球排名前列的多家電腦廠商提供折扣,要求這些廠商從英特爾購買全 部或絕大部分x86 CPU,并向這些廠商付費以推遲或取消推出基于AMD芯片的產品型號,這一獨占交易式的市場策略是否遏制了競爭,延緩了市場創新,進而降低了市場的運作效 率和總福利。
對這些問題的回答,甚至連專業的經濟學家也莫衷一是。早先的獨占交易理論認為這增加了競爭者進入同一市場的成本,最終起到了弱化市場競爭的效果。而后期研究則表明獨占交易的反競爭效果并不確定,在很多條件下甚至是加強了競爭提高了社會福利。
在經濟學領域尚且眾說紛紜的格局下,司法界對于壟斷問題做出何種判決在很大程度上就取決于司法方、壟斷地位維護者和弱勢企業群之間的利益博弈。至于各種市場行為論據,以及由此衍生的對這些行為的法律經濟學層面上的判斷,則成為了力圖支撐己方論點的彈藥。
首先,對司法方而言,壟斷案件的判決取決于其所追求的“市場正義”的內涵。在現實中,這一內涵被國家利益、民族利益或者其他某種政治實體的利益所占據。英 特爾壟斷案判決之后,有媒體即注意到,歐盟對于本轄區內的種種歷史遺留下來的大企業的壟斷視而不見,毫無動作。事實上,司法方真正需要理清的是該壟斷企業 的市場行為對本轄區的利益的正負兩方面影響。這種考慮角度,使得即使同樣是判決為壟斷,相關企業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受到的懲罰也不一樣。
其次,對壟斷企業而言,無論其壟斷行為的實際經濟效果如何,通過游說政府和找研究機構論證自己的壟斷合理性都是很正常的,而無需在意其壟斷地位究竟是來自 某種繼承,或者是一系列的特意的市場操作的結果。拋開非市場性因素形成的壟斷,企業通過嚴格的市場競爭取得消費者投票,其產品和服務必然有超卓之處。另 外,除非各國將壟斷罰款升至大于涉案企業的壟斷收益的程度,否則企業的市場行為不會發生根本改變。如果企業的部分市場策略本身就是產業特有規律自發演化的 結果,則人為性質的對這些市場策略的拆解反而容易降低市場效率,起到與反壟斷口號相反的效果。
最后,對壟斷企業重壓下的弱勢企業而言,正面策略是在運營效率與產品服務上提升自己。側面策略則是通過積極主動地反壟斷,打亂壟斷企業的市場策略與部署, 無疑能為自己爭取市場空間。因此,在反壟斷申訴書上簽字的往往不止一家企業。在針對微軟的反壟斷案中,諸多被微軟擠壓生存空間的公司都簽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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