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萌 所謂“國產Linux”的要害問題就是準予將其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認定為“國產”),從而進一步進行“軟件產品登記”,最后,使其堂而皇之地進入市場流通、交易,為極少數的利益集團牟取私利。 大家知道,自由/開源軟件與私有/商業軟件,在著作權屬性上并無實質性的差別,都有相應的著作權人。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由此可見,全球自由/開源軟件開發者的著作權(權益)在我國是能夠得到法律保護的。 Linux發行版集成了數千個自由組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發行,這樣做有利于廣大用戶使用。Linux發行版的分銷商(也叫發行商),不分中外,均可用自己的服務商標為他們的發行版“命名”,這是世界的慣例,比如:Ubuntu、紅帽、中科紅旗等。但是,能不能給Linux發行版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呢?十分顯然,這樣做是不行的。為什么? 如果將某個Linux發行版認定為“國產”,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那么,誰是它的著作權人呢?有人認為,這當然就是它的發行商(或者分銷商)了。于是,發行商成了該Linux發行版的軟件著作權人,發行商成了Linux發行版(產品)的新主人,成為其經濟利益的獨享者,成為廣大自由軟件著作權人的剝削者。這就是“認定論”的本質(或者真實用心)。 將linux發行版,認定為“國產”,賦予其“軟件著作權”,也不符合“開源”的定義。如果Linux發行版有了某種“軟件著作權”,將其中的許多軟件組件捆綁在成一個“整體”,相互動彈不得,是明顯地違反了“開源定義”(OSI)第一條款的。根據“開源的定義”,這些自由組件必須保持“自由流動”狀態,不能被鎖定在某種“版權物”中,被栓死了。根據《國際開源促進會》的“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ver. 1.9)的第1條款:“Free Redistribution”(“自由地再分配”),其具體內容如下:“The license shall not restrict any party from selling or giving away the software as a component of an aggregate software distribution containing programs from several different sources. The license shall not require a royalty or other fee for such sale”,意思是說,一個作為某集聚成群的軟件發行版組件的軟件,開源許可條款(lecense)不得限制任何一方銷售或再分發該軟件,......這就是說,你把這數千個自由組件捆綁起來成為某種“版權物”的有機整體,從而潛在地限制了它們的自由傳播。我們把話說明白了就是,自由軟件剛一進入中國大門就被綁架了(裝入國產Linux發行版),成了極少數利益集團的“搖錢樹‘,而且,這些利益集團還厚著臉皮向國家政府為此“請功”,而且大要賞錢,真要氣死人了。說他們是“寄生蟲”一點兒也不錯。 |
所以有人曾經說“中國對開源社區的貢獻,甚至不如越南” |
其實這個問題并不奇怪. 既然這些利益集團沒有能力自己動手編寫一個操作系統, 竊取就是必然的了. 然而竊取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非法所得是要負責任的. 作為自由軟件的LINUX, 自然是可以被合法地"拿來"并包裝的, 包裝后就是這些利益集團的產品了. 可是他們可能忘了, LINUX等自由軟件不是國土資源, 也不是全民所有的礦產資源, 成不了他們的搖錢樹, 將別人的勞動成果據為己有是要付出代價的. |
是產業政策要求這樣,要不,上非常多的稅。 |
俺開源代碼......等俺賺夠錢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