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轉變的產業政策導向,不經意間創造了新的“商機”。為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4月14日共同出臺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定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不論高新區內外),其企業所得稅可在三年內從25%減為15%。 政策落定,國內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代辦機構一夜暴增。其中北京的代辦機構與個人達到兩三百家,為全國之最;長三角及珠三角次之,每個地區也有上百家之多。海南省因對獲得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再給予50萬元的創新經費支持,亦成為中介的搶灘之地。 這些順應國家產業調整政策而生的高新企業認定中介,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事務所,也有各種商務咨詢機構、科技交流中心、科技顧 問公司,還有聲稱與地方科技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關系”的單兵作戰者。它們所提供的專業服務,不僅為申報高新企業跑程序,更能為企業創造申報“高 新”所需的“條件”。 “偽高新技術企業”相應而生。“至少有五成已通過高新技術認定的企業不合乎條件,是靠虛假材料‘操作’上去的。”科技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直言不諱。 中介機構:“沒條件創造條件” 根據《辦法》規定,要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需要同時滿足六大條件,包括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可通過自主研 發,也可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獲得),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 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在3%-6%之間(不同規模有不同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 的60%以上等。 2008年底,全國有15541家企業通過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其中10547家是原有高新技術企業,占新認定企業總數的76.3%。 2009年前十個月,又有2760家企業通過認定,大部分原有高新技術企業則被拒之門外。 但“嚴格”把關之下,仍有玄機。資深稅法律師劉天永告訴本刊記者,2008年1日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打破傳統的稅收優惠空間,將內外 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定為25%;同時,過去地方給的區域性稅收優惠也被一律取消,內外資企業均失去或正在失去避稅空間。在此背景下,《辦法》甫一出臺,迅 速在全國企業中掀起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來爭取稅收優惠的運動。有分析認為,目前全國已獲得資格認定的近2萬家高新技術企業,約七成通過各類中介完成。 據本刊記者了解,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定機構通常設在地方科技部門,由科技、財政、國稅及地稅四家組成評審機構,再按行業抽取相關專家共同組成評審 組。雖然評審中采取隱去企業信息、公示評審結果等“具有重大改革意義”的環節,但到目前為止,評審過程仍以看材料為主,材料只要編制得當,符合相關標準, 基本上都會獲得通過。 本刊記者以企業人士身份,向一些中介機構咨詢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代理事宜。有中介表示,要先對企業情況進行評估,再決定是否接單。更多中介的態度則是來者不拒,“沒條件創造條件,缺什么補什么”。 廣州圣格文化策劃有限公司旗下“高新科技服務網”自稱與國家和地方科技部門均有“交往”,自2008年以來每年為十多家企業申報高新,“目前還 沒有不成功的”。該公司業務員在電話咨詢中表示,知識產權是申請高新企業中惟一的硬條件,“其他的都很簡單,都可以在材料上操作”。 但即使是讓諸多企業頭疼的知識產權指標,該公司也認為有辦法解決,“總可以在企業的產品或服務中找到一些特色和有差異的地方”去申請專利。實在不行,也可以牽線搭橋幫企業買一個回來,專利的價格視情況,“在1萬元至10萬元之間”。 一家名叫勵君商務咨詢的中介機構的接單員還建議,可以牽線幫企業購買軟件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軟件著作因申請快、價格便宜,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市場上頗受歡迎。 至于《辦法》中規定的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比例,“可以請會計師事務所做出來”。 另一家中介告訴本刊記者,《辦法》規定的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歷以上人員占員工總數比例之類的問題,“都可以在表上隨便填,有些省市需要社保局出具證明,但那個很容易仿造。大部分省市什么證明都不需要”。 前述中介表示,視服務內容多少,每成功完成一家企業的認定收費在5萬-15萬元之間。 另一家在全國主要城市均設有辦事點的科技交流中心,把整個“做材料”和買專利(或在其引導下申請專利)的過程稱為對企業的“培育期”,這個期限最長一年,最短數周。從2008年至今,據稱該中心已“培育”近千家企業,成功率在95%以上。 該中心一位負責人在匿名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稱,其客戶以年銷售額在億元左右的中型企業居多,“對這樣的企業來說,稅收優惠的好處較為明顯”。 高新企業虛假繁榮 顯然,高新企業認定的實際操作尺度過于“寬容”,正是虛假申報存在的空間。這種寬松傳統,在過去20年使中國高新企業總數和總產值一直呈現出虛假繁榮景象。 中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統計,最早于1989年在廣東起步。據悉,廣東省科委在1989年起草全國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時,最初曾希望按 照國際通行的口徑,即主要根據企業研究開發經費與銷售額之比,通過設置某一界定值,選擇出統計對象。然而即使以較低的水平設置界值,如國際為6%,中國以 2.117%為標準,當年廣東符合入選標準的企業僅有86家,全國其他地區的情況就顯得更加慘淡。 于是,廣東提出“產品法”統計辦法,即參照美國尖端技術產品(ATP)分類體系,設置了中國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將計算機與通信等九大類產品納 入其中,企業的總銷售額中只要有50%的產品屬于該目錄范圍,無論該產品是自主研發還是來料加工,甚至是仿制,都可獲評高新技術企業。這樣,各地統計數字 就顯得“好看多了”。這時獲得認定的高新企業有榮譽、無實惠。 1991年,國務院發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認定標準仍主要采用“產品法”,但規定通過認定并進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從那時起,國家開始將高新技術企業及其產值增長情況列入各地政府官員政績考核范圍,“一些地方官員為了追求政績,進一步放寬高新技術園區的入園條件,‘阿貓阿狗’都可以入園,享受優惠政策。”前述科技部官員說。 一位不愿具名的廣東省科技部門官員也告訴本刊記者,幾年前,廣東省科技廳一位領導看到報上來的高新技術企業總數不高,曾斥責下屬工作不力,并指示“統計工作也可以變通”。 1996年,國家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擴展到國家高新區外,并專門針對區外企業出臺認定辦法,制定了除產品外,企業對技術研發投入的一些指標。這些指標,沿用到2000年國家針對高新開發區內的企業制定的新認定辦法。 “但在實際操作上,如果嚴格按照認定辦法的規定評審,能評上的企業少之又少,所以各地都采取了寬松的態度。”前述科技部官員說。 截至2007年底,全國高新技術企業總數共56047家,實現產值22109.9億元。前廣東省科委副主任蔡齊祥說,“有人看了數字很高興,說 我們快趕上美國了,但其實很多企業做的事根本沒有技術含量,只不過是個組裝工——我們的很多高新企業跟人家美國的高技術企業不是一回事。” 2008年出臺的《辦法》,盡管對技術研發投入設定更為嚴格的標準,也沒能扭轉乾坤。2009年3月起,財政部牽頭,國家審計署操刀,國稅、地 稅及科技部門配合,對北京、上海、廣東、江蘇等地116家高新技術企業抽查發現,有85戶不符合條件,不合格率高達73%,其享受的稅收優惠達到 36.31億元。 審計報告披露,很多被抽查企業在知識產權、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等方面均不符合標準:有的企業雖已填寫6項或以上知識產權,但是并無知識 產權證書、轉讓合同或者獨占許可合同予以支持;另一些企業雖然可提供知識產權證書,權利人卻不是公司,也沒有簽署轉讓合同或者獨占許可合同。審計還發現, 企業每年研發費用比例不符合規定要求、高新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未達到60%、企業申報材料上有關高新產品收入總計與專項審計報告不符等情況比比皆是。 政府角色反思 所有的罪責,似乎僅由企業,而且是造假企業中的一部分來承擔。 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造假盛行的局面,一場自上而下的整肅風暴正在開展。據悉,目前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的資質已被撤銷,部分企業在今年將面臨更為嚴格的復審。 本刊記者獲得的消息顯示,財政部今年對高新企業的抽查已經開始,“查的范圍比去年還要大”。 上述科技交流中心一位業務經理說,今年以來,該中心的服務從幫助企業申報資格延伸到促其建立高科技企業發展體系,使之合乎《辦法》的規定。“這叫先上車,后買票”。 但前述科技部官員指出,2009年的審計抽查結果不僅反映了該項評定造假成風的狀況,更揭示出中國企業創新能力與動力普遍不足的事實。 本刊記者了解到,絕大部分通過五年以上獨占許可的形式購買專利的企業,其目的是獲得高新的榮譽及減稅政策,一旦通過認定后,鮮有進行成果轉化。一位代辦機構業務經理告訴本刊記者:“越是大企業,創新的熱情越小,相反是一個小企業,在競爭壓力下有創新的危機感。”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姚和平在2009年11月《科技管理研究》撰文稱,有些企業通過購買、受讓等方式擁有的專利可能與企業主營業 務毫不相關,而一些新藥和國家級植物種子的認定比專利認定更難,卻不能作為認定高新企業的條件。他建議《辦法》要明確專利應與企業主營業務高度相關,同時 增加彈性,令真正能反映企業創新行為的指標或內容也得到認可。 前述科技部官員則指出,在人類發明創造活動越來越多的今天,政府已沒有能力通過一些簡單的指標來給企業歸類,將其貼上“高新”或“非高新”的標 簽并給予差別化待遇。他認為《辦法》的立意不錯,但事實上會帶來一系列負面影響,如把企業分為三六九等,人為地干預了公平競爭環境,破壞了市場秩序,“傳 統的行政審批制度不僅是對效率的破壞,也制造了新的腐敗空間,給企業以錯誤導向”。 一家跨國公司大中華區的研發總裁認為,如果政府一定要引導企業創新,也應鼓勵真正的創新行為,無論企業的規模、盈利、高學歷員工比例等情況如何。他建議中國政府將重點放在保護知識產權,構建公平、透明的競爭環境上。 新世紀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