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集微網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地區“行政院”通過了被稱為“臺版芯片法”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后續將送草案至臺灣地區“立法院”審議。 根據披露的草案條文,其將針對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提供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的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并得以購置用于先進制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的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該機器或設備支出不設金額上限。 臺灣地區相關法律人士做出了3點分析。首先,這次修正法律適用對象為在臺灣地區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因此不限適用產業別,除半導體公司外,其他如電動車、5G、低軌衛星等產業,都有可能入列;且對象不限臺灣地區企業,若外商公司在臺灣地區設立子公司進行相關研發制程等,也可適用。 第二,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企業當年度如果已申請適用產創第10條之2的研發投抵,全部研發支出不得重復適用其他的租稅優惠(比如產創第10條研發投抵、第12條之1研發費用加倍減除等)。同時,公司全部的機器設備支出,也僅可就產創第10條之2投抵,與產創第10條之1智能機械投抵,擇一適用。 第三,兩項投資抵減均有單獨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的限制,且需于當年度抵減,未抵減余額往后年度不能使用;同時,兩者合併后、或合并其他投資抵減,不能超過應納營所稅50%,除非依其他法律規定為最后一年抵減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在此限。 根據此前的報道,臺積電、聯發科、瑞昱、聯詠等規模的公司都有機會適用這一臺版的“芯片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