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近日公布了我國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通知》提到考慮我國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運營商仍然需要加大投入,因此,對收費標準進行了分階段收取。從2011年起分四年逐步到位,今年(2011年)按照25%,2012年按50%,2013年按75%,2014年及以后按100%收取。 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對此,中廣互聯CEO曾會明在微博上表示:“這一政策,為今后進行頻譜拍賣打下了基礎。廣電手里的頻率,電信已經盯上了。”中國移動研究院首席科學家楊景也認為該政策的頒布是頻譜定價的依據。他認為:“同樣的業務,在不同頻段上成本也不相同;不同的業務,其社會價值和商業價值也不相同。從公共利益出發進行頻譜有償使用,沒有人可以例外,是向頻譜配置優化走出的重要一步。”以下是通知具體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 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749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你部《關于申請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函》(工信部財〔2010〕579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運營商收取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按附件《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規定執行。考慮到我國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業務處在起步階段,運營企業仍需加大投入,同意上述收費標準從2011年起分四年逐步到位,即2011年按25%,2012年按50%,2013年按75%,2014年及以后按100%收取。 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向使用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特殊頻段的單位收取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為: (一)對申請臨時使用或使用研究試驗用頻段的營利性單位,按附件《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規定標準的20%收取,其他非營利性單位按附件《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規定標準的10%收取。頻率占用費計收時間按照《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計價費〔1998〕218號)規定執行,即“頻率占用費自頻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計收。不足三個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計收,超過三個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收,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收”。 (二)對使用范圍受限頻段(如只能用于室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等)的單位,按附件《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規定標準的30%收取。 三、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應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你部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票據。 五、你部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