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9月6日報道 近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自2010年11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 《管制規定》指出,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 根據《管制規定》,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臺(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