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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加強內部質量控制是新指令的主要目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生產企業必須在煙花爆竹制品上標明生產企業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供聯絡用的聯系地址;如果產品上沒有標明,那么產品的包裝或伴隨該產品的文件中也必須標明。煙花爆竹產品投放市場后,生產企業必須保存有關技術文件及歐盟合格聲明書,為期10年。
生產企業必須確保準備投放歐盟市場的煙花爆竹產品附有使用說明及安全資料。這些資料必須以消費者及其他使用者容易理解的文字顯示。新指令還設立了追溯機制,以便追溯問題產品的來源。生產企業需要在煙花爆竹產品上貼附標簽,上面標有由合格評核機構編配的注冊號碼,并要求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要保存注冊號碼紀錄。
根據新指令,符合第2007/23/EC號指令并于2015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煙花爆竹產品,成員國不得阻止銷售。若企業產品生產日期晚于7月1日,且未按照新指令進行修改,那么產品出口至歐盟市場將受到當地市場督查查驗,將禁止銷售。因此若企業的產品未在7月1日以前申請CE認證,那么需要盡快與檢測認證機構聯系,了解最新認證信息,及時作出應對方案。此外,企業已獲得進口號的產品可繼續進行生產至7月4日,之后才須申請CE認證,但是若企業生產新產品,則必須申請CE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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